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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者:沒政府會為違憲的無理要求進行公眾諮詢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04 09:44:47  


 
  不願遞補只能由最大餘數名單替補

  任何憲法授權的選舉,都是有法律規定的,都是定期舉行的。香港的選民參加四年一次的立法會選舉,就是行使了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的條文。基本法沒有規定議員有故意宣告辭職然後又再啟動補選,重返議會的權利和安排。特別行政區對於比例代表名單制的選舉,取消辭職再選的補選安排,完全符合基本法。香港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四年一次的選舉中是非常完整的,選舉的條文規定了是比例代表名單制度。選舉所產生的立法會議員任期為四年一屆,選民所選擇的就是一個完整的名單,並不是名單中的某一個人。如果排在前面的候選人宣布辭職,同一名單的人遞補上去,完全符合選民的投票願望和選舉法投票的規定。也就是說,基本法第六十八條有關“立法會由選舉產生”已經得到百分之一百的兌現。

  如果這個名單完全放棄權利,選舉法規定按照最大餘數,作為遞補上去的規則,也是符合選民的期望的。選舉的遊戲規則,在選舉之前就宣布了,如果名單內應該遞補上去的人,不願意遞補,這就等於是棄權。選民在投票給予這個名單的權利就已經用完了,按規例就是下一個最大餘數的名單補充上去。所有的票值都是按照順序作為取得議席的勝負條件,並不存在票值小的超越了票值多的名單當選的不合理情況,取得議席的原則選民一早就知道了,所以,遞補機制完全合憲和合法。名單制的意思,就是要求候選人用一個名單參加選舉,前面的人出了意外,包括因病逝世,由同一名單內的按順序的候選人遞補上去,是非常合理的。如果候選人堅持一個名單只有一個人,那就意味著他放棄了本名單遞補的權利,由另外最大餘數的一個候選人補上,也是合理的。歐洲的比例代表制,就是按照這個模式安排遞補上去。從來沒有法庭說,遞補制度是違反憲法和法律的。

  大律師公會搬出了“香港人權法21條”作為詭辯,更是說明了大律師公會完全失去法理依據。“香港人權法21條”指出:“凡屬永久性居民,無分人權法案第一(一)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甲)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 (乙) 在真正、 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丙) 以一般平等之條件, 服香港公職。”

  四年一次的定期選舉,所有人都可以參加,並沒有受到無理限制,都有參加選舉和被選舉的機會,這已經兌現了人權法。問題是議員自己在當選的情況下辭職,那麼是誰剝奪它的選舉權利呢?這就是他自己。既然自己宣佈辭職,這等於自己棄權,這怎能怪政府損害他的參選權呢?

  人權法清楚指明“定期之選舉”,這就是四年一次的選舉。如果一個議員故意選擇某一個特選時間自己宣布辭職,然後要求舉行另外一次所謂選舉,而選舉又不是比例代表名單制,改為單議席單票制。因為比例代表名單制度,可以不安排補選。國際上習慣都是如此。所謂“平等的條件,服香港公職”,遞補機制是最公平的,任何參選的人,都按照同一的標準,完全平等,沒有人因此增加了權利,也沒有人減少了權利。自己硬要辭職的人,說自己參加公職的權利減少了,這完全是無理取鬧,自作自受。對於違反憲法的行為,政府就是採取合乎憲法的行動堵塞漏洞,世界上還沒有一個政府會為違反憲法的無理要求進行什麼公眾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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