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如您所言,各國進一步加強執法合作已刻不容緩。請問目前還存在著哪些困難和問題?
陳連福:《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是反腐敗國際執法合作的重要依據。但由於各國承認並簽署公約的時間及公約“國內法化”進程的不同,造成公約的實際作用難以發揮,無法滿足反腐敗國際合作的現實需要。
另外,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情報數據交流是重要基礎。近年來,由於缺乏情報數據交流機制,國際合作實踐中有許多案件因情報反饋不及時,影響了合作效率,最終削弱了對跨國腐敗的打擊。
記者:對於解決這些問題,您有哪些好的建議?
陳連福:我建議從以下3方面入手:一是各國應加快公約的簽署及“國內法化”進程,使其真正成為反腐敗國際執法合作的依據和基礎,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是從打擊和預防跨國腐敗的全球視野,建立高效、快捷、暢通的情報數據交流機制。積極發揮各國的派駐國法務參贊或警務聯絡官的作用,加強跨國腐敗案件情報數據的溝通和交流以及具體合作問題的磋商,提高對腐敗分子潛逃出境情報的掌控能力,提高查辦腐敗個案國際執法合作的水平。
三是加強打擊跨國洗錢犯罪活動,最大限度地對腐敗資產、犯罪受益進行有效地追繳和返還,從根本上切斷跨國腐敗資金外逃渠道,以提升打擊和預防跨國腐敗的實際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