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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支持更需監管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24 13:35:54  


  中評社北京8月24日電/近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出台了《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意見》稱,出借人根據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請求借款人支付複利(俗稱利滾利)的,只要約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山西晚報今日刊登評論文章稱,在銀根緊縮、融資困難的經濟圖景下,這項支持利滾利的規定無疑是對旺盛的民間借貸的正視與回應,這和之前官方打壓的態度相比,已經是一個不小的進步。

  近幾年,民間借貸的噴薄而出,與人民銀行數次提高存款準備金率密不可分。同時,由於原材料、勞動力、物流、財務等多項成本上漲,再加上大多數金融服務機構的眼中只有大型企業,中小企業融資越來越困難,於是,民間借貸便從曾經的灰暗角落中走出,成為民營資本重要的融資渠道。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統計,上半年全國社會融資規模達到7.76萬億元,而同期銀行貸款占社會融資規模比例繼續降低,銀行體系外的資金融資占比則攀升到46%。

  有人總結,目前民間借貸呈現三大新特征:一是範圍廣,已從兩年前的江浙沿海擴展到陝西、內蒙古等內陸地區,從製造業領域擴展至商貿流通甚至普通家庭。二是利息高,有的民間拆借年息已超過100%,達到近年來的最高。三是參與者眾,在高息和資金需求饑渴等作用下,甚至有銀行資金也充當了民間拆借的“二傳手”。

  文章表示,對於民間借貸的利率,《合同法》中有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司法解釋則具體規定為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也就是說,超過4倍的,屬於高利貸,而高利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從這樣的背景下觀察,就會發現,重慶支持利滾利雖有突破,可僅從司法層面予以支持是遠遠不夠的。因為,資金供需不平衡給市場帶來了巨大的套利空間,大部分民間借貸的利息都在30%以上甚至更高,一般都超過了法定的約定利率。這就是說,大量的民間借貸仍然會在非法集資的陰影下運作,不論是借款人還是貸款人,都要承受巨大的風險,也同時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非法集資數億元的浙江女富豪吳英就是一個典型的例證。

  高利貸當然是不正常的,是畸形的金融現象,卻是民間借貸不可回避的堅硬現實。要想真正解決高利貸的問題,除了在司法層面有所表示,還需要降低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的門檻,賦予民間借貸一定的法律地位,並將其納入到正常的金融監管中,使資金能夠得到有效的合理的配置,而不是湧入房地產、農產品等市場,製造房產泡沫和一個又一個的“蒜你狠”“姜你軍”。這不僅是對借款人和貸款人的保護,更是政府對金融安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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