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一般案件不妨容許“親親相隱”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25 15:18:02  


  15年後,刑事訴訟法迎來了它的第二次大修,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許多方面都有較大的突破。在證人作證方面擬規定除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如果此條得以通過,長期以來在我國大力提倡的“大義滅親”司法政策將被顛覆,這與世界部分國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據8月22日《京華時報》)

  在我國古代的司法制度中存在著兩種相互矛盾的價值觀:一種叫“大義滅親”,一種叫“親親相隱”——前者指的是為了維護正義,對犯罪的親屬不徇私情,使其受到應有懲罰;後者指的是親屬之間有人犯罪應當相互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不論罪。當兩種價值觀發生衝突的時候,往往是“大義滅親”占據上風,而這種態勢在現代更加明顯——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律在規定公民有作證義務的時候沒有將被告人親屬排除在外,就是“大義滅親”高於“親親相隱”的體現。

  “大義滅親”之所以能夠壓倒“親親相隱”,主要是基於這樣一種認識,那就是認為“親親相隱”原則是為了維護封建倫常和家族制度,鞏固君主專制統治。其實,“親親相隱”並非為了維護封建倫常和家族制度,而是出於對人性的尊重和對天倫的敬畏,是基於對人性的理解和對人的關懷。親屬、家庭是人類感情的皈依和社會關係的基礎。如果法律為了實現個別正義而不惜傷害親屬之間至真的感情,甚至不惜制裁這種感情,則有違法律保護社會風氣的本意。 

  實際上,在歐美法治國家,“親親相隱”早已成為通行的原則。無論是英美法系的英國和美國,還是大陸法系的德國和日本,司法制度中都有關於罪犯親屬享有容隱權的規定。十八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現代法治理論的奠基人孟德斯鳩在其不朽巨著《論法的精神》中的質問:“妻子怎能告發她的丈夫呢?兒子怎能告發他的父親呢?為了要對一種罪惡的行為進行報復,法律竟規定出一種更為罪惡的法律……”可以說,重新認可“親親相隱”是人性的回歸。 


【 第1頁 第2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