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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訂徵求意見 部分條款倒退引發擔憂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31 09:17:35  


  中評社北京8月31日電/“無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為適用於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導致偵查機關可以隨心所欲決定是否通知家屬,“秘密拘捕”泛濫成災。

  據新民網報導,備受關注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說明,8月30日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並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歷時一月。

  全國人大網稱,社會各界人士可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可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9月30日。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因存在重實體而輕程序、非法證據難以排除,偵查部門權力強大、法院獨立性不夠,律師權利難以落實等諸多弊端,致使冤假錯案層出不窮,其本身的缺陷彰顯無遺。

  由於刑訴法修改涉及公檢法等權力的再分配,各方利益難以達成共識,此次刑訴法修訂2004年動議,中間各方利益難以擺平,一度停頓,直至2011年6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全體會議後,刑訴法修改日程才得以確定。

  草案說明顯示,共99條,擬將刑訴法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85條,涉及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和特別程序等七大方面。

  此次修訂有不小進步,但公檢法及律師界、學界各方博弈至今仍在進行中。部分條款甚至出現了明顯的倒退,引發廣泛擔憂。

  例如,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條規定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中,“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監視居住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同樣的情況,還存在於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條。該條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同樣的情況,也存在於修正案第三十九條。該條規定,“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這意味著,“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幾種情形,也可以成為對當事人實施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後,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理由。

  這些規定引起人們的廣泛擔心和質疑。

  首先,“無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為適用於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導致偵查機關可以隨心所欲決定是否通知家屬,“秘密拘捕”泛濫成災。

  其次,對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屬,不利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權保障的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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