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廣州城管擴權 權項12年翻了近四倍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0-10 13:28:01  


 
  聲音 

  沒規定出具暫扣清單是漏洞

  “儘管城管現實執法中有出具暫扣物品清單的環節,但是《細則》中沒有予以明確是有漏洞的,法律條文中沒有規定必須怎樣,那有關部門在執行過程中就有省略的餘地。”中山大學城市治理與城市發展研究所所長何艶玲認為,諸如出具暫扣清單這樣的執法細節應該在《細則》中予以明確才能確保執法規範。

  此外,她認為,暫扣小販工具和物品的執法手段效果不大,還對社會資源造成浪費。她稱,流動商販亂擺賣是違法行為,應當付出代價,城管暫扣小販物品目的是讓小販到城管部門接受處罰。“但現實狀況是,很少有小販用罰款去換回自己的貨品,城管暫扣小販的三輪車、自行車等工具也很難再利用,暫扣的水果很容易就爛掉了,暫扣物品不清不楚的去向還給百姓留下口實,對城管形象造成傷害,所以說是‘ 雙輸’。”她稱,亂擺賣不是你死我活的敵我矛盾,有警示、勸導等多種手段,最好就是不動用收繳的執法方式。 

  警惕血拆的可能性 

  今年7月,《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階段,“公安機關協助城管強拆”的條款就引發爭議。如果懷疑你家有違法建設,公安可協助城管進門查處,是否涉嫌侵犯隱私權? 

  廣州市法制辦副主任林琦稱,隱私權必須在合理的條件下才能得到保護,《細則》中規定的“需要進入建築物查處違法行為”是指城管部門已經認定的違法行為,查處違法建築物,不存在侵犯隱私權的問題。 

  “不光是在強拆階段,城管在違建調查取證階段就應該得到公安協助,比如一個別墅偷挖地下室,城管不進門調查根本無法確認是否違法建設。”夏伏陽認為。 

  “一款條文馬上就出現了兩種解讀,這裡有城管將自身權力擴大化的一廂情願,也說明法條設計留下了解讀空間。”何艶玲稱,以前說“拆遷”和“拆除”的概念不同,“拆遷”是非警力範圍,“拆除”是警力範圍,那麼“查處違法行為”具體指什麼?她認為在對已認定的違法建設進行強拆時,公安協助城管還說得過去,但在城管調查取證階段,公安介入就“過頭”了。 

  “具體執法過程中有關部門對法條的混淆和誤讀恐怕會造成異化。”她呼籲要警惕公安、城管聯手導致血拆的可能性。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