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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國企副總貪606萬美元 在京購房27套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0-17 08:43:03  


 
  控辯焦點

  權錢房牽出的羅生門

  對於檢方的每一項指控,宋軍都能自圓其說。他的各種各樣的“朋友”,在檢方的指控中出演了各種各樣的“角色”。而據宋軍說,他每一步行動都是應朋友之邀、幫公司做事。控辯雙方對於此案的三個爭議焦點也浮出水面。

  貪賄 幫公家賣船? 為自己貪財?

  控辯交鋒

  檢方認為,宋軍在任期間,同意並操作匯泉公司與鄧某合作,共同投資買賣、租賃3艘貨船,而後將這些投資款、賣船利潤、保證金等共計1180餘萬美元私自存放在鄧某的一個香港匯理銀行的公司賬戶中。

  宋軍及其辯護律師稱,匯泉公司支付的只是租船保證金,作為名義股東沒有收益分配權,宋軍無法貪污公司賬戶上的美元。

  宋軍說,2006年初,鄧某提出想和他任董事長的匯泉公司共同投資,在巴拿馬組建公司,從事船只買賣,而後再將船出租給匯泉公司使用。

  宋軍稱,他咨詢專業人士意見時被告知,因有政策規定,原則上不允許境內企業向境外未建立外匯關係的國家和地區設立公司,特殊情況需要得到商務部的審批。

  而鄧某說,匯泉公司可做名義股東。隨後,宋軍簽字同意合作,按規定匯泉占50%的名義股東,不參股,沒有經營管理權,不獲得股東利益。

  匯泉公司轉給鄧某120萬美元作為租賃保證金。加上這筆錢鄧某給付了船只的首付款260萬美元,宋軍作為名義股東匯泉公司的董事長在擔保協議上簽了字。2008年,船只行市看漲,鄧某將自己手裡的三艘船賣掉,並按照協議給付匯泉公司違約金等款項。

  兌換 幫朋友借款? 為貪款變現?

  控辯交鋒

  檢方認為,這些錢都是宋軍貪污的美元,由陳某幫其兌換成人民幣,指控其貪污的600餘萬美元,扣除欠款,正好是陳某兌換給宋軍的2380萬人民幣。

  宋軍及其辯護律師認為,這筆錢是幫陳某借來的美元,目的是讓陳某購買青島遠洋大廈的部分產業。作為回報,陳某兩次購買了青遠大廈的房產。

  江蘇商人陳某,原是江蘇丹陽市委要員的秘書,和青遠公司有過應酬往來,因此結識了青遠副總宋軍。

  2006年,陳某辭職經商。他的證言顯示,2006年底,他想投資江蘇淮安某縣級市的一個項目,但對方要求外資,於是他想問問宋軍,能否幫忙借點美元。

  當時,宋軍分管的青島遠洋大廈也在尋求資金。宋軍供述說,自己想讓陳某投點資,於是答應幫他借美元。

  宋軍說,基於這種想法,他找到鄧某,請他借點美元給陳某救急,並約定利息為4%。2007年4月底,宋軍轉給陳某290萬美元。隨後,他又多次給陳某轉錢,約定利息都是4%。陳某也給鄧某寫了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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