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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 |
中評社台北10月20日電(特約作者 張亞中)馬英九今天上午9時臨時召開記者會,說明“兩岸和平協議”達成 “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國會監督”的3條件之中,最後要透過“公民投票”通過來達成成熟條件。有關簽署兩岸和平協議事,“總統府”發言人10月19日表示,未來如果要推動兩岸和平協議,一定會先交付人民公投,洽簽和平協議也沒有任何時間表,更不會為簽而簽。未來這個公投如果要推動,將由“立法院”院會通過公投提案,交付公投;如果公投未過,就不會推動簽署兩岸和平協議。
在國際間,一般的和平協議、和平協定或和平條約,名詞互異,內容基本上可以區分為兩類。
一是戰爭後的和平條約,它著重在戰後領土與主權的重新安排,在這類的和平條約中,有於是戰勝國與戰敗國之間的協定,自然沒有人民公投的問題。參與各方將條約帶回國內,通常由議會通過即生效。
另一是屬於彼此停戰或結束敵對狀態的協定。這類協定通常不涉及彼此對現狀主權宣示的改變,只是雙方行政機構認為有必要結束衝突狀態,讓和平之路開啟。由於這類協定不涉及自我宣示主權與治權效力的改變,通常行政機構簽署即可,當然也有要議會通過的情形。不過,基本上是沒有需要人民公投的。
兩岸和平協議應該是個甚麼樣的協議?毫無疑問的,它不是一個統或獨的終極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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