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嚴格依法設定和實施審批事項,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行政機關設定審批事項必須於法有據,嚴格遵循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通過公布草案、公開聽證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行政機關不得設定或變相設定行政審批事項。
(三)創新行政審批服務方式,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按照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依法進一步簡化和規範審批程序,創新服務方式,優化流程,提高效能。加強政務中心建設。原則上實行一個部門、一級地方政府一個窗口對外。加強電子政務建設。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公開,實行網上公開申報、受理、咨詢和辦複,為群眾辦事提供更多便利。推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制和親切服務。
(四)強化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加快建立健全決策、執行、監督相對分離、相互制約的行政運行機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責任制度。強化行政審批的全過程監控。建立健全相關制度,保障行政審批利益相關方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監督權。違法設定和實施行政審批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要依法追究責任,並給予當事人合理賠償。
溫家寶強調,要加強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有利於推進改革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把改革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履行職責和廉政建設責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