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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參加國考的考生 |
中評社北京11月26日電/新京報報道,11月20日,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發布《2011年國家公務員招考中的就業歧視狀況調查報告》。報告稱,公考就業歧視主要體現在性別、民族、社會身份、殘障、健康、政治面貌、年齡、身體特征等八個層面。調查顯示,2011年國家公務員近萬個崗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視和年齡歧視。
劉曉楠 《2011年國家公務員招考中的就業歧視調查報告》負責人之一、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副教授
國考“歧視”是如何認定的
新京報:調查報告提出公務員招考中存在健康、年齡、社會身份等八種歧視,請問調查組確定“歧視”的標準是什麼?
劉曉楠:我們的標準主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中國現行法律中禁止歧視的規定,共有七種。不過,對於什麼是歧視,歧視的定義,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給出。
國際勞工組織第111號公約,也就是《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中,指出歧視是“基於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區別、排斥或優惠”。中國全國人大在2005年8月批准加入了國際勞工組織第111號公約,因此我們認為,公約中對歧視的定義,適用於我國。所以,我們這次調查中,設立的歧視標準,也來自於111號公約。
此外,公約和我國法律中都沒有明確規定,但在我國情況比較嚴重的歧視,比如社會身份等,我們這次也著重考察了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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