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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其中第十六條規定,幹部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 |
中評社香港12月16日電/美國《僑報》12月15日載文《問責官員複出要讓民眾“心服”》,摘要如下:
對官員進行問責,是大陸官方近年來推出的吏治新舉措。問責制度實施之初,民眾無不拍手稱快。不過,最近,北京大學法學教授沈巋統計發現,那些被問責的官員,在蟄伏一段時間後,基本上都複出任職,當初的免職,對他們來說更像是“帶薪休假”。
問責的本意是對官員在工作中出現瀆職、失職或不作為等行為進行的懲戒,但目前大陸的問責機制似乎有流於形式之趨勢,有的甚至還會走進下面的怪圈:官員工作不力出現問題,上級機構迅速免去其職務,平息民憤。時間稍久,民眾漸漸淡忘,被問責官員再低調複出。如果掉進這樣的怪圈,既不利於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也難以對官員起到警示作用,還會影響政府的公信力。
其實,被問責的官員並非不能複出,一來,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不能因為官員出現失職等錯誤就將其打入“冷宮”,永不叙用;二來,大陸現行的體制也無法做到讓被問責的官員永久退出官場。但是被免職官員的複出,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並且複出過程應當公開透明,接受公眾的監督,相關機構還應當向外界說明允許其重新任職的理由。被問責官員的全面複出,給大陸官方提出了一個迫切的要求,就是建立完善官員的問責複出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