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故居是“落架維修”?
謝辰生表示,從未有文物“維修性拆除”這一概念。如果是“落架維修”,應該在建築“落架”前,留下詳細的圖片和圖紙資料,每一塊磚瓦材料,也要進行編號。如果調查結果認定“梁林故居”被拆是“落架維修”,拆除單位應盡快出示“落架”前保存的各種房屋資料,以及“落架”對維修現場的保護證據。
對於擔心房屋易出險情,“落架維修”這一理由,民間文保人士曾一智也不能認同。她說,根據住建部現行《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而“梁林故居”被拆前,她曾多次去看過,沒有發現故居周邊貼有危房通知書。她希望看到房屋安全鑒定部門依法作出的“梁林故居”危房鑒定報告。
此外,曾一智表示,《文物保護法》對各種級別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原則都是“不改變文物原狀”。因此,即使“梁林故居”出現險情,也要由具有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依法進行搶險加固,而不是拆除。
違規拆除負何種法律責任?
1月27日晚,北京市文物局已責成東城文委依法追究拆除“梁林故居”單位的責任。那麼拆除“梁林故居”究竟該負什麼法律責任?
北京市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發起人何戍中說,《文物保護法》第66條第3項有明確規定。現行《文保法》規定,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何戍中解釋稱,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的,應該是私拆不可移動文物責任單位的主業資質。
謝辰生則呼籲,如果政府部門認定拆除“梁林故居”的行為違規,應盡快對拆除單位依法問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