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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被投訴媒體應重核實
廣告發佈環節有了專門的審查規定。昨天,由國家12部門聯合制定的《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佈審查規定》對外公佈,有廣告一旦被公眾投訴舉報,媒體應對該廣告重新審查核實。
12部門指出,廣播、電視、報紙、期刊以及互聯網是主要的廣告發佈傳播媒介,督促媒介對廣告發佈前的審查關,是防範虛假違法廣告傳播的重要措施。
規定要求,大眾傳播媒介要配備廣告審查員,在廣告發佈前查驗相關廣告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廣告的整體效果應不能引起消費者的誤解,廣告審查的書面意見要與廣告檔案一同保存備查。
對於公眾舉報、投訴的廣告,須責成廣告審查員重新審查核實,要求廣告主就被舉報、投訴的事項做出說明,補充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如廣告主不能提供證明材料或材料不足以證實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媒體應立即停止發佈該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