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最近三年來,重慶的公權力組織由於法治觀念薄弱,違法運用暴力,借重打黑和刑罰追求社會管控效果的情況日益明顯,因此,從2009年成立上百個專案組、大規模集中抓捕、秘密關押嫌疑人時起,就從總體上開始蛻變為以“打黑”為標識的社會管控方式了。雖然這有治安效能,但相對於社會管控來說已經是其次要的和附屬的方面。
中央從當前的形勢和大局出發調整了重慶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領導人,這為我們實事求是檢視重慶過往的教訓創造了條件。
摒棄運動式與全權型打黑
中國的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各級各類公權力組織如果尊重和嚴格實施憲法和法律,真誠努力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社會自然和諧、穩定。
但近年來,不少地方的公權力組織違反憲法和法律相關規定,把違法辦事當作了辦事的“法寶”。
從形式上看,治安型打黑是由公安、檢察機關負責的實施刑法有關條款、維護社會治安的職能行為,不需要採用運動的形式,也不表現為整個公權力組織的施政方略;而社會管控型打黑通常表現為整個公權力組織一體化持續推進的運動式執法或施政方略,打黑進而可能成為公權力組織和權力人士進行社會管控時有意加以利用的一種抓手或杠杆。
在重慶,打黑以大規模集中抓捕著稱,如2009年“利劍行動”,僅四小時抓獲631名嫌疑人;“利劍2號”行動一晚抓獲近900人;“利劍3號”行動,一晚“出動各類警力2.5萬人次,抓獲各類違法犯罪嫌疑人919名”。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運動式執法。犯罪嫌犯大都關押在非法定秘密場所,一些人獲得律師幫助等法定權利被剝奪。此後的偵辦過程缺乏透明度,有些秘密羈押地點沒有律師進入過。
社會管控型打黑,往往特別追求對社會的威懾效果。當年抓捕李莊時,派三五個人足矣,但據李莊回憶:“在重慶機場的飛機舷梯下,王立軍帶著上百名防爆警察迎候,飛機被幾十輛閃著警燈的警車包圍,防爆警察分列三路縱隊,身著迷彩服,頭戴鋼盔,清一色佩帶微型衝鋒槍。”李莊被押上警車直奔看守所,“從機場到看守所幾十公里路途全程戒嚴”。
重慶採用了“文革”時盛行的全權型專案組體制,這種體制容易破壞現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刑事司法制度。公安部門成立的專案組,應該只負責偵查階段的工作,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後,依法專案組無權再干預檢察、審判階段的事務。但數十年來,尤其在“文革”和歷次運動中,為適應運動式執法的需要,發展出了一種全權型專案組體制。
據華龍網報道,重慶這種專案組最多時達到329個,這些數量龐大的組織形式的基本特點是:公安部門等公權力組織成立的專案組,不僅負責偵查階段的工作,也干預乃至主導檢察、審判機關的活動。這種體制本已被棄用多年,因為其對憲法、法律規定的刑事司法體制破壞極大,應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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