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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居權案政府上訴行直 判入境例無違憲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3-29 09:11:57  


在外傭居港權案官司中,特區政府昨日贏回一仗。
  中評社香港3月29日電/關乎全港28萬名家庭傭工能否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的外傭居港權案,特區政府昨日贏回一仗。上訴庭3名法官一致裁定,港府就首宗外傭居權司法覆核案上訴得直,《入境條例》就連續居港滿7年的外傭不符“通常居港”的條文並無違憲。判詞指出,《基本法》沒有就“通常居港”作出定義,而“通常居港”因時間、環境改變有不同理解,港府有權定義及闡釋,加上外傭來港工作有特定目的,入境處有權把他們留港時間,界定為“非通常在港居住”。代表外傭的律師表示,“極大機會”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 

  據文匯報報道,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對裁決表示歡迎,但預料外傭一方會上訴至終審法院,由於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港府會盡全力向終審法院提出有力證據爭取勝訴,亦會爭取案件早日排期,盡早審結案件。至於釋法問題,李少光稱,釋法爭議性大,港府會盡量避免,冀能以法律程序解決。 

  回歸前不能申永久居民 

  去年9月,高等法院就外傭Vallejos Evangeline Banao申請居港權司法覆核的案件,裁定《入境條例》規定外傭不被視為“通常居港”的條文,違反《基本法》。港府旋即提出上訴,更提出多項理據,包括指高等法院法官林文翰沒有考慮中英政府在香港回歸前後,決定外傭為“非通常居港”的類別;又錯誤判斷“通常居港”的定義,上訴庭認為入境處有權行使權力,將外傭劃分為不能申請“永久居民”類別。 

  上訴庭上月展開3日聆訊後,3名法官昨就案件作出裁決,一致判港府勝訴。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於判詞中表示,相信《基本法》屬意港府根據經濟、政治及社會變遷,解釋“通常居港”,他指出立法機關一向有權詮釋“通常居港”,達致控制入境人數之效。他以上世紀70年代越南難民湧港為例,指難民居港嚴重影響社會民生,立法機構亦是根據實際情況而作出政策修改,令難民不符“通常居港”定義。 

  逗留條件受嚴格限制 

  張舉能認為,外傭來港是為滿足本地勞動市場供應的不足,她們打從入境之初已知曉,加上外傭合約指明不能從事其他工作,逗留條件受高度限制,相比其他外來工作的人士,外傭身份是被社會大眾高度被劃分為“非通常居港人士”。 

  上訴庭同時考慮歷史背景,包括《中英聯合聲明》附件及立法原意,認為《入境條例》並無違憲。判詞指出,1997年前,港府和立法機關有權定義“通常居港”,而《基本法》亦承諾香港生活50年不變,故應維持港府自行釐定“通常居港”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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