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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企業用地溝油 將停業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4-07 09:02:26  


 
  新舊條例其他對比 

  草案 

  食品攤販:對於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由區縣政府建設適合食品作坊生產加工活動的集中區域,質監部門對其實施品種目錄監管。而食品攤販,主要在居民區、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劃定臨時區域和固定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但不得形成食品攤販集中交易區,由城管部門實行品種目錄管理。 

  從業者准入:在國內率先提出對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建立培訓考核制度,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並提供相關服務,分層級對食品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員、關鍵崗位操作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開展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 

  農產品准入:由於北京絕大多數食品來自外地,因此將與農產品主要供應的省市建立食品安全區域協作,實現信息共享、檢測互認、案件協查和技術協作,保障安全食品供給。非基地生產的食用農產品上市前,應當提供相關產地證明和產品質量證明方可上市銷售。本地食用農產品實行生產者備案、農業投入品目錄管理,對農業投入品建立檔案,記載投入品來源、進貨日期、生產企業、銷售時間、銷售對象、銷售數量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風險評估:對風險監測到或接到舉報發現的安全隱患,都要進行風險評估和檢驗,農業、園林綠化、質監、工商、衛生、葯監等部門也要負起責任,按照各自職責對食品安全風險進行監測。 

  舊條例 

  食品攤販:沒有相關規定,目前食品小作坊很多處於無照經營,食品攤販更是與城管部門打“游擊”,銷售的食品有很大的安全隱患。 

  從業者准入:沒有相關規定,目前隻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市場內的食品加工銷售點、單位食堂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員,經培訓合格後上崗。 

  農產品准入:進入北京食品批發市場和超市銷售的蔬菜、水產品,應隨附相應的產地證明和產品質量證明。進入銷售的活禽、牲畜,應附帶承載養殖信息的標誌物。 

  風險評估:根據監測數據、檢測結果和國內外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風險進行評估,此前未提及對公眾舉報食品隱患的具體反應。 

  ■ 亮點解讀 

  1 添加劑監管 

  制售食品者不得買亞硝酸鹽 

  草案

  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食品添加使用記錄和銷售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從事餐飲服務業、現場加工制售食品的單位或個人、食品加工作坊、個體工商戶、民俗旅遊戶,不得購買、存放和使用亞硝酸鹽、硝酸鹽等可能因濫用而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含有上述物質的食品添加劑、調味料。 

  舊條例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市場內的食品加工銷售點和單位食堂,不得存放、使用亞硝酸鹽,不得使用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解讀 

  對於此次草案中針對亞硝酸鹽的“禁購令”,北京市衛生監督所相關負責人昨天表示,此前對於亞硝酸鹽的使用,國家未作明確規定,但由於近年北京餐飲業出現過因把亞硝酸鹽當作“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故北京目前已規定,餐飲業經營者不得採購亞硝酸鹽。 

  同時,去年5月起,北京市衛生監督所開始嚴查食品添加劑濫用。該負責人表示,目前北京市衛生監督所已經研發了專門針對食品添加劑備案的程序,已在部分大型餐飲企業啟用,相當於一道“電子備案”程序。 

  餐飲企業隻要採購、使用食品添加劑,都要登錄該程序系統,輸入何時何處購買、如何使用等信息,所有信息將匯總錄入北京市衛生監督工作平台的信息庫中。 

  不過,“電子備案”方式目前尚未普及到眾多小餐館,依然要靠衛生監督員進行手工檢查、登記並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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