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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文廣局原副處長受賄近40萬獲刑5年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4-13 16:29:09  


 
  廣州中院二審認為,李力利用職務便利,將南方藝術劇院、廣州雜技團、廣東省木偶劇院的燈光、音響工程介紹給郭紹益並向其透露招標信息,使其順利中標。而李力向郭紹益“借錢”,既沒寫收據、欠條,也沒約定還款期限,到案發前,郭紹益也從未向李力催要借款,可見郭紹益並不期待李力歸還,郭紹益曾供述“李力向我借錢炒股,我明白其實他是以借為名向我要錢,我通過妻子的銀行卡轉了16.5萬元給他,他沒有寫收據和借條給我,錢和銀行卡也沒有還給我”。而李力在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卻從未表示要還款,其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我問郭紹益是否能借錢給我投資股市,他同意了,通過銀行轉賬16.5萬元給我。雖然以借為名,但這是郭紹益給的好處費,我不會還給他,他也不會向我追討”。法院認為,16.5萬元屬於“明借實賄”。

  法院還認為,行賄人郭紹益從未供述李力曾與其商量把錢交給他人炒股,對於李力如何使用這筆錢,郭紹益毫不知情;李力曾多次供述“由於股市市道不好,我將這16.5萬元轉移到買商鋪的用途上”,故法院不予采納該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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