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更令我驚訝的是,華金.貝納斯神父4月22日在另一家報紙上發表的文章。作為1987年《(菲律賓)憲法》的主要制訂者之一,他竟然將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用作他維護菲律賓主權的基礎。儘管他後來的確承認了這樣的事實“斯卡伯勒礁是在確定菲律賓領土的《巴黎條約》所確定的範圍之外”,他還這樣。這是怎樣的唬人的說法?
在1946年,菲律賓從美國殖民地那裡宣布獨立時,我們確切的領土應該是什麼?為什麼1899、1935、1943、1973、1986和1987年的我國歷次憲法都沒有將斯普拉特利群島(即我南沙群島本報注)和斯卡伯勒礁包括在領土中呢?我們突然從何處、從誰那裡一下子就得到了這些島嶼?難道這是憑空得到的?
上世紀70年代後期,中國曾在斯卡伯勒礁及周邊地區進行過科學考察活動,後來還在那裡立過碑。但是菲律賓1997年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將這塊標誌碑移除。
直到上世紀90年代,所有菲律賓官方發行的地圖都沒把斯普拉特利群島和斯卡伯勒礁包括在菲律賓的領土範圍之內。1961年我們自己的議會批准通過的共和國第3046號法令阻止我們對上述島嶼的擁有。
然而,經過了漫長的48年之後,在2009年3月10日,我們修改該法令,單方面地宣布擁有這些有爭議的島嶼。
但是,有這樣一個事實不置可否,其中有三個國際條約都支持中國對那些島嶼擁有主權。它們分別是《1898年美西巴黎條約》、《1900年西美華盛頓條約》和《1930年英美條約》。它們都規定菲律賓領土邊界限制在東經118度線。
另一方面,菲律賓主張對那些島嶼擁有主權的依據僅僅是1982年《聯合國海岸法公約》。就我所知,這只是個“公約”,不能推翻或替代殖民者之間簽訂的條約或達成的協議。即使它真的被當成一個“法”,它也不能追溯生效並改變從前的事實。
我們到底在糊弄誰?(作者:菲律賓投資家維克托.阿奇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