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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庭採“實質影響力”認定 林益世脫罪難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7-04 09:42:05  


  中評社台北7月4日電/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貪污案,林益世承認收賄六千三百萬元,並稱部分是佣金及餽贈,企圖從“立委”有無違背職務爭點的灰色地帶,替自己爭取交保及往後打官司的空間,但羈押庭法官卻先將了林益世一軍,強調須依“實質影響力”及對價關係來判斷,林益世須重新盤算下一步策略。 

  中國時報報道,法界人士表示,貪污罪中“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職務上行為索賄罪”,所謂“職務”認定的標準,法界有二種見解,一是採“法定職權說”,另一種是“實質影響力說”。 

  舉例說,前台中市議長張宏年被控利用議長身分,向市府施壓,協助電玩業者取得兩張電玩執照。法院認為,核照非議會執掌業務範圍,市府核照也無不法,雖然收錢而關說合法發照,“道德上固足非議,但不違法”,張宏年因此獲判無罪定讞。法官當時就是採“法定職權說”,認定張任議長但收賄的行為與職務沒有關連性,不構成貪污罪。 

  但是,前台中市議員游民哲在二零零二年間,租用“國有”地,說服台北一間寺廟住持到台中蓋分廟,為了出入方便,他向市府人員施壓,在廟前的梅川上建橋,供廟方人員出入。但法院採“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游利用議員的影響力,向市府施壓,觸犯貪污罪,將他判刑六年六月確定。 

  不過,法界實務人士指出,近年來,法官對貪污罪認定多採用“實質影響力說”,認定只要是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的行為,與職務有關連性,收受賄賂就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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