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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愛佳轉“汙點證人”出賣親夫?律師:不可能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7-06 16:07:49  


  中評社台北7月6日電/林益世的主播妻子彭愛佳在5日第3度被特偵組檢察官約談後,被依“藏匿貪污罪所得財物”、“寄藏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和“隱匿刑事證據”三項罪嫌改列被告;而現在更有消息傳出,彭愛佳在被特偵組改列被告後,已經決定出賣親夫轉為“汙點證人”。對此,“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許惠峰律師表示,“不可能”!

  今日新聞網報道,律師許惠峰表示,所謂“汙點證人”,也就是外界俗稱的“窩裡反條款”,其實並不是一個正確的法律用語,在現行的法律條文中並不存在這樣的規範名詞;目前對於這項概念有較明確規範,主要體現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2項條文當中。

  依據該條文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案件正犯或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被告者,經檢察官事先同意,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

  但由於該項條文的適用必須以《證人保護法》第2條所列之罪為前提,因此他認為,如果就目前特偵組檢察官對彭愛佳所涉罪嫌的認定來看,並不符合條文中所規定的適用之罪;就算是以該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必須觸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適用標準來看,也不會有任何適用的空間。

  因為,目前特偵組認定彭愛佳所涉的罪嫌是《貪污治罪條例》第15條“藏匿貪污所得財物罪”、《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寄藏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以及《刑法》第165條“隱匿刑事證據罪”,而這3條罪名的最輕本刑都不是3年以上;因此關於彭愛佳要轉“汙點證人”以求脫身的說法,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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