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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局長麥齊光。 |
中評社香港7月8日電/被揭發互租單位的發展局局長麥齊光與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不但同期買入樓上及樓下單位互租,據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原來兩人更互相授權對方可以出售彼此的單位,本身為律師的民主黨議員涂謹申質疑,兩人根本是所租住單位的實際業主,認為麥涉詐騙租津的表面證據成立,廉政公署應立案調查。特首辦發言人指,公務員事務局會進一步了解事件。但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力撐麥齊光。麥齊光回應指,由於有投訴進行,現階段不適宜就事件細節作出評論,但強調問心無愧。
星島日報報道,據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麥齊光與曾景文兩人同期買入城市花園樓上及樓下單位互租,曾景文租住的樓下單位,名義上雖然是麥齊光是業主,但麥卻在九○年十二月簽下授權書,全權授權曾景文處理他的物業買賣,授權書更具巨細無違地列明容許曾景文可出售、租賃、為單位定價、把單位作按揭,甚至收取賠償和退稅,以及當物業涉及任何糾紛時所付的支出,都全部授權予曾景文負責。麥齊光的單位在九○年十二月底賣出時,簽署作實的卻是曾景文。
同樣地,作為樓上單位業主的曾景文,亦全權授權麥齊光處理他的物業買賣,而且在有關單位九二年七月出售時,也同樣地由麥齊光夫婦簽署作實。不過,從麥齊光曾進行的其他物業買賣資料顯示,他在其他買賣中都會親力親為簽署售樓協議,並無向任何其他人簽署物業授權書。
律師黃國桐表示,簽署有關授權書,把有關物業的所有權利以至收益都給予對方,是非常罕有之事,在外國的例子中,也只有夫婦或父母及子女間有親屬關係的,才有機會簽署類似的授權書。他指,在法律上可分為“合法業主(legal owner)”和“實際業主(beneficial owner)”,在有關授權書的情況下,擁物業真正業權的獲授權者,方為實際業主。黃國桐指,麥齊光和曾景文互簽授權書,是兩人涉詐騙政府租津的有力證據。
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亦指,在售樓協議上的簽署和授權書等文件下,兩人很可能根本是所租住單位的實際業主,而兩人詐騙政府租津的表面證據成立,廉政公署應立案調查,“告不告得入是另一回事”。他又指,有關案例有很多,在公務員使用舊制的年代,很多人以為條例不清晰便可用以繞過規定取得利益,但最後亦墮入法網。
特首辦亦表示,公務員事務局會了解事件,重申所有問責官員在上任前,均需通過品格審查,但不會對外披露有關資料。但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則力撐,表示絕對信任共事三、四年的麥齊光,形容他為人正直、關心市民,不會質疑其誠信,“我對麥齊光的誠信、服務市民的心是完全無質疑。大家知道我和他在班子裡,可說得上是認識最深的兩位官員,我們長期在發展局合作,所以我對他有百分百信任。”林鄭月娥稱,公務員事務局會進一步了解事件,認為這事需盡快釐清,否則長期糾纏下去,對麥齊光不是好事,會影響到發展局的開展工作。
昨日沒有公開活動的麥齊光,亦透過政府新聞處回應,以有投訴正進行為由,指現階段不適宜評論事件細節,但他強調,在整件事件中問心無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