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犧牲者一次性撫恤金45萬元
在立法審議中,廣東省人大內司委建議,不對見義勇為進行定義,而採用列舉方式明確對哪些行為確認為見義勇為,同時列舉不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情形。
廣東省人大提出,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撫恤等待遇,是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最基本、最迫切、最現實的要求,也是維護社會正義、樹立黨和人民政府良好形象的有效措施。
《條例(草案)》規定,對因見義勇為犧牲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給予一定數額的撫恤金。其中,對因見義勇為犧牲的人員,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30萬元、行為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15萬元以上的撫恤金。
《條例(草案)》第二十條規定,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的,在救治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等為治療支出的合理費用,由公安機關通知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管理機構先行墊付。造成殘疾的,還應當墊付殘疾生活輔助具費。造成死亡的,還應當墊付喪葬費。
另外,因見義勇為造成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免除處罰。
因見義勇為傷殘、犧牲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政府應當將其家庭納入社會救助體系。
《條例》將獎勵和保障範圍擴大到包括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並增加了通過國家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等途徑加強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障。
在明確政府在見義勇為獎勵和保障的主導的同時,鼓勵社會力量向見義勇為基金會捐贈或直接向見義勇為人員及家屬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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