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十一屆、十二屆兩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都將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列入年度立法計劃,但是這部法律卻遲遲沒有出台,不論是全國人大代表,還是法律界人士都在關注勞動教養制度該如何改造。他們的建議給這項制度的未來走向畫出了比較清晰的軌跡。
王錫鋅教授認為,未來可以考慮將需要勞教的行為分化,確實輕微的違法行為給予治安處罰,而構成輕罪的用刑法調整,目前勞教制度改革首先要明文規定行為名稱。
王錫鋅說:整個這個勞動教養中涉及到的行為,必須要具體地列舉,不能夠什麼樣的行為都有可能引來勞教,這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第二,對於不同行為所對應的制裁,有些應該要行政化,有些應該要刑事化。第三,無論未來怎麼改造,在程序上都必須要體現出這種公開公平公正,如何落實對公民的這種自由權利、對人權的尊重保障,其實這也是我們國家法制所承諾的一個重要目標。
馬懷德教授則認為,勞教制度對於維護社會秩序有一定的作用,目前存在還是必要的。但必須法制化。“現在全國人大討論過通過制定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來取代勞動教養制度,這個思路恐怕也是學界的共識,”馬懷德說。
劉衛國律師則呼籲,在勞教決定作出之前之後,應該明確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同時能讓律師為他們提供法律幫助。劉衛東表示,公安機關抓人,應該有充足的證據,你的證據外界沒法見到,沒法對它提出質疑,不公開、不透明、沒有外界的監督和參與。
馬懷德教授還對勞教制度需要在哪些方面改革提出了具體建議。“比如說勞動教養的期限,過去規定是一到三年,必要的時候還可以延長一年。如果能夠限定在半年以內或者是一年以內我覺得都是可以討論的。在勞動教養的決定權的問題上,很多學者都提出應該由法院來裁決,公安機關可以提出,法院裁決,最後由勞動教養執行機關來執行。此外勞動教養的對象也要進一步明晰化,也就是讓那些真正應該受到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人得到教育矯治,同時呢又不能夠輕易擴大這個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