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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擬規定法院可禁止辯護人出庭引激辯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9-01 15:12:25  


 
  ■法官回應 

  司法處罰符合立法精神

  對於這兩個條款,在近半個月內,包括最高院在內的多個官方機構和半官方學術機構都三緘其口,拒絕公開發表意見。只有部分不願具名的法官願意表態。 

  某縣級法院的一名法官說,這個條款有助於維護良好庭審秩序。“目前情況下,如果出現律師鬧庭事件,基層法官經驗不足,缺乏有效的應對手段。” 

  目前,對於律師違反法庭秩序行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千元以下罰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英美法系中,擾亂法庭秩序普遍適用“藐視法庭罪”,高級法院具有處以罰款或判決入獄的權力。 

  廣東省一位高級法官就此分析,刑訴法等早就有了對律師進行處罰的條款,《解釋稿》中的規定雖有所擴大,但完全符合刑訴法立法精神,有利於維護司法權威,國外的“藐視法庭罪”也可作為參考。 

  他同時反駁學界對條款僭越行政權的質疑稱,由法院作出的處罰都應當視為司法處罰,並沒有僭越司法行政機關的權力。“就比如罰款和拘留,司法處罰和行政處罰都可以做出。” 

  有分析稱,適用“250條款”中資質處罰規定的不止律師,此外如經法院通知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人,法院也可建議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或撤銷登記的處罰。“律師既然作為訴訟參與人之一,應一律平等對待。”上述法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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