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觀點:
草案在可操作性上還有提升空間
支振鋒說,大體來看,一審稿和二審稿,雖然還存在缺陷,但是相對來說比較完善,三審稿更完善一些。但是,在“自願”、“鑒定”、“問責”等可操作性上可能還有更多的提升空間:
第一,自願。精神病人住院治療自願原則是有前提的,精神病人是否有自我辨別能力,是否已經完全喪失理智、無辨識能力,是否會對自身或他人、社會造成危害等等。
第一種情況,患者自己有辨別能力,自願治療,這個可能沒有太大爭議。
第二種情況,患者沒有辨別能力,而且傷害了自己、別人甚至是社會,這個時候怎麼辦?首先應該有醫學的程式,即醫學診斷,鑒定之後,還應該有司法程式來決定是不是最終把他送到精神病院。這一點應更細化。
第三種情況,患者沒有辨別能力,但不會對自己及對他人造成傷害,除了有醫學作為前置程式、有診斷結論,經司法程式外,還應有作為監護人的近親屬意見來共同決定是不是要將其送到精神病院。這種情況要更加嚴格。
第二,鑒定。對鑒定委員會的組成、醫生資質、鑒定程式、時間等都應該有非常詳細的科學合理的規定。鑒定結論出來之後,怎麼復核,怎麼保護患者的隱私都要有詳細的規定。此外,鑒定過程還要透明,對患者、對監護人及其委託的律師或法律專家、對利益相關者都要透明。這點三審稿沒有關注到。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隱私與鑒定過程的透明,須做好平衡。
第三,問責。一定要把責任細化到人,落到人頭上,籠統的問責是沒有意義的。三審草案中規定了政府在預防、診斷、治療精神疾病上的一些責任,那麼政府及相關官員會不會怠政?所以,除了刑事責任外,還應該有比較明細的行政問責的規定。
法案年內能否通過尚難斷言
中國精神衛生立法歷經了27年的漫長孕育期。1985年,中國開始對精神衛生立法進行調研和草案起草。2007年12月,衛生部將精神衛生法(草案送審稿)上報國務院。2011年6月10日,國務院法制辦首次公佈法律草案徵求公眾意見。2011年10月24日,精神衛生法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首次審議。
精神衛生問題的嚴重性在中國十分突出。據衛生部調查,精神疾病在我國疾病總負擔中排名居首位,約佔疾病總負擔的20%,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約1600萬人。目前,絕大多數國家制定了精神衛生法,西太平洋地區只有中國等個別國家尚未制定精神衛生法。
精神衛生法今年能否出台,支振鋒表示,這個問題不好斷言。
精神衛生法涉及到人權。首先是精神病人的權利,他有得到治療,獲得康復的權利。其次是健康人的權力,健康人有不“被精神病”的權利;最後是社會人的權利,極少數的精神病人有危險性,有攻擊性,而真正地完全喪失辨識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行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不承擔相應責任的。
精神衛生法涉及到科學問題。醫學上怎麼認識精神病,如何發現、診斷、鑒定精神病,這是立法的前提之一。對於精神疾病的科學研究和藥品開發,政府應該鼓勵和推動。
精神衛生法涉及到法治問題。比如設定了政府責任,就要有相應預算以保證經費;還涉及到醫療體制、醫療和社會保障,以及各個環節如何銜接等系統性問題。在一些問題上政府既不能做過、越位、濫權,如強制收治等,同時也不能缺位。基於以上分析,支振鋒表示,該法年內能否通過,尚難斷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