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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大修刑事訴訟規則堵截警方非法證據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1-23 09:18:37  


  中評社北京11月23日電/為確保新刑訴法正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22日正式公布了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記者就修改的主要內容採訪了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負責人。

  北京晨報報道,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共708條,其中新增條文240條。規則新增了辯護與代理、證據、案件受理、特別程序、案件管理五章;除通則、管轄、回避、刑事司法協助、附則等章修改較小外,其他各章新增、修改內容總計超過原內容的80%。

  修訂後的規則圍繞檢察機關的職權,對檢察機關參與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進行了全面規範。對新刑事訴訟法中涉及檢察工作的概念、條文的含義根據立法精神加以準確界定,包括界定特別重大賄賂犯罪、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中的“其他非法方法”、“有礙偵查”的情形、逮捕條件中“社會危險性”的具體情形等。 

  新刑訴法.解析

  “指定監視居住”要善用慎用

  規定:對於涉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指定的居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要便於監視、管理;能夠保證辦案安全。同時,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等羈押、監管場所以及留置室、訊問室等專門的辦案場所或者檢察機關的辦公區域執行。

  解讀:這是在偵查環節應對職務犯罪特殊性的有效措施。對這一措施既要善於使用,又要慎重使用。

  規範了技術偵查的使用範圍

  規定:適用範圍僅限於涉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採取其他方法難以收集證據的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於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環節必須是在立案以後;必須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檢察機關要交有關機關執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證據、線索及其他有關材料,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解讀:負責人介紹,新刑訴法增加了關於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對技術偵查措施的使用作了嚴格的規範和約束。

  沒收違法所得設置專門程序

  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僅限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適用沒收程序;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後三十日以內作出是否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的決定。三十日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認為可能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偵查部門應當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進行調查;人民法院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人民檢察院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解讀:違法所得沒收機制對於加大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力度,不讓潛逃的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占到便宜,及時處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財產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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