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一天連下兩份勞教決定?
趙梅福是否因進京被勞教?警方說法自相矛盾
蘭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公開回應,忽略了一個重要事實:送達趙梅福及其家人的勞教決定書,一共有兩份。一份文號為“蘭勞教[2010]83號勞動教養決定書”,一份為“蘭勞教[2010]23號勞動教養決定書”。
經早報記者仔細比對,兩份決定書的內容完全一致,作出決定的時間均為2010年5月14日,決定的勞教期限均為2010年5月7日至2011年5月6日。
不同的是,除了文號有別外,“23號勞教決定書”在2010年執行勞教決定時,即送達了趙梅福家屬,而“83號勞教決定書”,則是此次趙梅福被送進勞教所時“突然冒出來”的。
律師王甫認為,同樣是2010年5月14日,蘭州市勞教委依據同一事實與理由,作出兩份勞教決定書,是極不嚴肅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一事不二罰”的基本法律原則。而此次,蘭州警方又依據這份勞教決定,重新將趙梅福投入勞教所,侵害了其權利,使其人身自由處於不確定狀態。
事實上,已經獲准“所外就醫”的趙梅福,至今也不清楚,究竟是公安局還是勞教所方面,決定將其再次投進勞教所的;也不清楚此次被投入勞教所是否與最近一次的進京上訪有關。
更為矛盾的是,蘭州市公安局勞教科劉科長還表示,趙梅福的此次勞教是繼續執行2010年的決定,與趙梅福今年11月在北京期間的行為無關。
但是,蘭州市公安局於今年11月30日公開發布的《關於趙梅福勞動教養案件調查情況的通報》中,答覆“趙梅福這次又去北京上訪,而且還串通天水市農民趙某和孫某一同上訪。此有趙梅福赴京前給蘭州新區領導發的3條手機短信和甘肅駐京辦信訪人員登記表為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