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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敦義錄音帶案 謝長廷:司法證明非我提供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2-17 17:28:07  


民進黨中常委謝長廷。(中評社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12月17日電(記者 鄒麗泳)台灣“最高法院”日前針對民進黨中常委謝長廷提告的“吳敦義涉緋聞錄音帶疑案”做出判決,駁回被告前高雄市議員陳春生及林宏明的上訴,兩人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部份依然維持二審有罪判決,各處以有期徒刑8個月,褫奪公權2年刑責。謝長廷透過辦公室表示,“最高法院”是第三審,主要是法律審,“最高法院”仍然維持二審判決,認定被告前高雄市議員陳春生及林宏明違反選罷法傳播不實事實有罪,證明緋聞錄音帶的真相已經大白。

  1997年謝長廷與吳敦義競逐高雄市長期間,高市前議員陳春生公布所謂吳敦義緋聞錄音帶,陳在2006年指稱該錄音帶為謝長廷所提供,高市府前參事林宏明也在2008年做相同指控。謝長廷狀告2人違反選罷法及偽證。
 
  謝長廷辦公室發布新聞稿指出,吳敦義緋聞錄音帶案發生在1997年高雄市長選舉,當時的高雄市議員候選人陳春生召開記者會公布國民黨高雄市長候選人吳敦義的緋聞錄音帶,案經吳提出告訴,陳春生被判刑確定。爾後陳春生、林宏明在謝長廷參選2006年台北市長選舉以及2008年“總統”大選期間,誣指謝交付緋聞錄音帶,部分政治人物及政論節目藉此不斷渲染,對其名譽產生重大損害,因此提起告訴,審判過程一度遭受不起訴處分,歷經漫長司法訴訟,如今“最高法院”維持二審有罪判決,令人欣慰。
 
  謝長廷表示,該案三審均判有罪,期間傳問證人十多名,並經鑑定、測謊等繁雜謹慎之程序。證明該錄音帶乃是由林宏明交給陳春生,並非謝長廷。陳春生、林宏明就此為不實傳播,確有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的犯行。這幾年每逢選舉時所出現的不實指控如今終於可以釐清真相,雖然選舉不能重來,但希望未來歷史不要再重演。

  至於,林宏明另犯偽證罪部份雖經發回,乃係具結之程序瑕疵,並非實質認定不同,謝長廷將繼續透過法律程序追求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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