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成錯案冤案溫床
據《中國勞動教養》1999年第3期報道,1983年“嚴打”曾創下當時收容勞教人員的歷史紀錄22萬多人。據《正義網》報道,2003年時,全國共有勞教場所310多個,幹警職工10萬多人,收容勞教人員31萬多人。幾乎達到了每一個地級市就有一處勞教所的規模。
據司法部數據,截至2008年,全國有350個勞教所;重犯率超過40%;勞教人員平均每天勞動超10小時,遠高於《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所規定的日均勞動時間不高於6個小時。據本報報道,律師李方平曾說:“那些檢察院不批捕或退偵的案件、證據不足超期羈押案件,都可以轉為勞教,這使勞教成為錯案、冤案的溫床。”
寧願判刑不願勞教
北京市房山區檢察院燕山檢察處處長隗永貴曾介紹,一個外地人賣黃色光盤,身上裝著30多張,準備對其勞教時,這個人忽然說,他家里還有80張黃色光盤,“因為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倒賣黃色光盤100張以下的,勞動教養一年;倒賣200張的,可以判刑6個月。這個人最後判了6個月緩刑。”
犯罪最低檔是管制,期限最短3個月;第二檔是拘役,剝奪自由,最低期限一個月;第三檔是有期徒刑。勞動教養起點是一年,最高4年,在勞教所執行。在共同犯罪中,主犯被判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緩刑,而從犯卻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案件也較為常見。
勞教是一種治安行政處罰,主要目的在於教育改造,但實際的處罰力度卻要比管制和拘役這兩種刑罰更大,更何況刑罰的執行中還有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規定。被抓之後,主動坦白犯罪事實,希望變勞教為刑罰,性質與懲處力度倒掛,“違法不如犯罪,勞教不如判刑”也就難免成為“江湖人士”的不宣之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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