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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票反對 澳門通過“陽光法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1-17 10:00:34  


澳門立法會投票現場。
  中評社香港1月17日電/新年伊始,元旦上班後的第一次全體會議,澳門立法會出席會議的全體成員——26名議員,便以全票贊成通過了俗稱“陽光法”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法案。這種“零票”反對的姿態,高調表達了澳門社會打造陽光政府,保障廉潔施政的強烈決心和願望。

  申報對象,包括立法會議員

  人民日報報道,1月3日澳門立法會細則性通過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法案全文共33條,將在特區行政長官簽署公布後90日生效。

  法案規定需要申報的對象包括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局長、副局長、辦公室主任,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等同於局長或副局長職位等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及司法官,以及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占出資額多數的企業、特許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據位人等都要接受監管。

  法案要求上述人士申報並公開其擁有的在海外和澳門的不動產、商業企業或工業場所、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以及在任何非營利組織擔任的職務。不過,不動產只要求公開申報的數目、性質及用途說明,地點、物業登記標號及價值等數據無需公開。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申報對象所須申報的財產及利益,均包括其配偶或有事實婚姻關係的對象。

  根據法律規定,申報者要在履新後90天內,提交財產申報資料;當他們續任或離職時,也必須在90天內提交一份新的資料。如果狀況沒變化,再次申報則可等到5年後。法案規定,由終審法院辦事處確保公眾可在法院互聯網自由查閱公開內容。

  對於違反財產申報義務的行為,法案規定了明確的制裁措施,小至扣薪,大至入罪。官員若故意在申報書上虛報財產資料,將視作虛假陳述或聲明,處最高3年的徒刑或罰金,此外還可能被禁止10年內擔任公職。申報人死亡5年或終止職務10年後,申報書會被銷毀。

  “歐文龍案”,開啟申報公開化

  澳門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始於1998年,當時頒布了《收益及財產利益的聲明及公眾監察》法律。2003年,澳門對財產申報法律進行了部分修改,1萬多名公職人員重新提交他們的財產資料。不過,依據此前的法律,官員所申報的財產資料並不公開。由此帶來的弊端在被稱為澳門“世紀貪腐案”的歐文龍案中集中表現出來。

  歐文龍曾兩度出任特區政府運輸工務司司長,2006年底涉嫌巨額貪污案被拘捕。後來的審判表明,歐文龍填報了虛假的財產申報,其夫婦資產聚斂至8.5億澳門元,是兩人法定收入的6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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