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月28日電/台北地院今天開庭審理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案,“經濟部長”施顏祥作證說,沒遇過“行政院秘書長”對公營事業人事有影響的情形。
中央社報道,施顏祥在法庭上說,他曾向特偵組檢察官說,林益世曾請託唐榮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人事確定後,事先跟他說。
施顏祥指出,他記得他沒有事先跟林益世說,因為依規定,人事案確定後才能跟非當事人或長官等第3方透露,這是公務員的守則。
他說,“行政院”有1個清單,列出人事案須報請“行政院”核定的公股事業。依流程,他向“行政院”院長口頭報告公股事業人事,院長同意後再簽公文,然後給秘書長、副院長及院長簽名。
施顏祥說,在他任內,沒遇過秘書長可對人選表示意見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