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4日電/昨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法釋》共計22條,首次明確界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法釋》還對使用“地溝油”等加工食品,對“瘦肉精”等非法銷售,細化了定罪量刑。
最高院要求,《法釋》中涉案的犯罪分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但應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釋》共計22條,主要規定了十一個方面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