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紀委預防腐敗室副主任陸群告訴記者,中央巡視組對地方的巡視周期2到3年是比較合適的,但這不應該成為制度。“一旦成為制度,地方就能把握巡視組到來的時間,可能會有針對性地採取一些措施為巡視工作製造障礙,或者人為掩蓋一些矛盾和問題,影響巡視的效果。”
雖然暫無公開對中央巡視組進行阻撓的案例,但是省委一級的巡視則遇到過“截訪”:今年5月,江蘇省委第四巡視組在海安縣為期一個半月的巡視工作步入收尾時,當地信訪部門就在巡視組下榻的東海大酒店樓下進行截訪,阻止群眾直接向巡視組反映問題。
除此之外,巡視還存在經費如何保障的問題。在《條例》中,並沒有明確巡視組所有花費誰來埋單,而這就給一些地方帶來麻煩。2011年,湖北省委巡視組在國家級貧困縣秭歸縣巡視後,就留下一張80萬元的賬單,隨後引發誰來“巡視”巡視組的爭議。
也正因為如此,陸群就建議,巡視組的吃住行應該全部自己負擔,不給地方增添任何麻煩,不受制於地方;特別是出行車輛全部租用社會車輛,防止造成浪費和脫離群眾。此外,“在巡視方法上,採用靈活多變的方式,不使用一成不變的統一模式,盡量採用‘微服私訪’形式”。
陸群還認為,在巡視時間上,不設置固定的巡視周期,堅持常規巡視與專項工作巡視相結合。“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可固定,但巡視組內部崗位應頻繁輪換交流。”
為了適應形勢變化,本次中央巡視組也做了改進。5月17日,王岐山在中央巡視工作培訓會上就表示,要加強巡視隊伍自身建設,嚴格落實責任,巡視組組長不是“鐵帽子”,改為“一次一授權”。
“這其實就是防止巡視組徇私,畢竟聯繫多了,就容易有關係生感情。”華中科技大學法學教授梁木生告訴記者,目前的各巡視組組長,一般是已離開一線崗位、尚未年滿70歲的省部級(正職)官員,雖然《條例》規定,巡視工作人員實行公務回避、任職回避和地域回避,但是多少都會和將巡視地區的主要領導有過接觸和聯繫。
“完全的回避恐怕很難做得到,省級巡視組到地方就更難回避了,因為空間更加小,更容易有關係和牽連。”梁木生說。
上述情況意味著巡視組組長長期不變可能導致被地方“公關”,但如今改為“一次一授權”後,表明每次巡視結束,巡視組組長的任用也隨之結束,相對降低組長自身腐敗的風險,同時在某種程度上也算是引入了組長競爭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