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列陽律師稱,劉志軍讓丁書苗辦事,丁書苗心甘情願花錢,錢的所有權沒有轉到劉志軍的手裡,還是丁書苗的錢,所以劉志軍不構成犯罪,無論錢的數額大小。“如果丁書苗找官員辦事,可以說兩人共同行賄,但丁書苗找的是社會無業人員,且錢被騙走,不應算劉志軍個人所得”,錢列陽律師表示,而另外500萬,是劉志軍為了幫助部下升遷,丁將錢給了他人,但事情沒辦成,也是同樣道理。
錢列陽律師表示,這兩筆錢涉及的是罪刑法定原則,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很多,但不是所有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都能納入刑法打擊的範圍。在目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之前,不應擴大地認定為有罪。
錢列陽表示,昨天的法庭辯論,達到了法律、法學的層面,這種有益的控辯對話,可能會推動、催生新的司法解釋或者法律的完善,對法制建設有積極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