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記者了解,上述4900萬元有異議的款項主要涉及一起詐騙案。
2007年12月,原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達開始被調查。資料顯示,在這期間,劉志軍擔心何洪達交待出對其不利的問題,指使山西女商人丁羽心分多次斥4400多萬元巨資,疏通關係,希望減輕甚至免除何洪達的刑事責任。
但事與願違,巨資被騙。
2013年4月16日,北京市二中院對上述案件做出判決,對被詐騙事件予以認定。
此外,檢方還指控,劉志軍為了一名原鐵道部的下屬官員的提拔,還致使丁羽心向有關領導行賄500萬元,但未遂。辯護人對此亦提出異議。
在劉志軍案的庭審中,檢察機關認為,丁羽心為劉志軍辦事被詐騙的款項,其實質是劉志軍的錢。但辯護律師對此持有異議,認為上述4900萬元款項是劉志軍和丁羽心共同行賄未遂,而不是受賄。
檢方建議從輕處罰
庭審中,據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下稱北京二分檢)指控,劉志軍主要涉及兩項罪名: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
1986年至2011年間,劉志軍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沈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的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60.5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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