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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譯:美國同性婚姻道路仍漫長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6-29 00:48:20  


 
  一、最高院的裁決並不能保證同性婚姻在全美都能夠具有合法性。

  早在1993年,關於同性婚姻的爭論就已經出現。當時夏威夷最高法院根據當地的法律,準備使同性婚姻合法化,但無果而終。十年後,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的古德里奇決議(Goodridge desicion)使同性婚姻變成了現實,更多的州也隨之紛紛效仿。

  現在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很有可能為實現完全婚姻平等提供相當大的動力。在裁決中,大法官安東尼.肯尼迪(Anthony M. Kennedy)援引了 “各州自治原則”(Principle of state autonomy),對於聯綁政府入侵家庭領域法律,他感到非常生氣。

  然而,這項裁決中對於平等自由以及聯綁政府對於已婚同性伴侶貶低(以及他們的孩子)批評的高調言辭,讓裁決看起來更像是一個事關“何時才能實現全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問題。

  沙克特認為,對於同性婚姻平等問題,最高法院不僅裁決頒佈的晚,而且最高法院也沒有頒佈那種像由泰德.奧爾森(TED OLSON)和大衛.博伊斯(DAVID BOIES)所試圖追求的廣泛的裁決(在2008年11月的公投中通過了禁止同性婚姻的八號提案,也推翻了加州最高法院關於同性婚姻合法的裁決。但一對男同性戀人和一對女同性戀人去年5月向聯邦地區法院發起了推翻八號提案的訴訟,認為八號提案違反憲法、是對公民基本平等權利的侵犯。泰德.奧爾森和大衛.博伊斯兩位大律師曾在2000年的總統大選期間分別為布什和戈爾效力,擔當了這兩對同性伴侶原告的訴訟代理人)。泰德和大衛強烈要求每一個州都允許同性伴侶結婚。但是最高法院卻迴避了這個問題,轉而選擇通過一個狹小的程序處理這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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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專題: 中評社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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