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曬三公”
曬得不及時 嚴重者要開除
對於備受關注的“三公”經費公開,“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應當每年在本級政府和本單位的門戶網站上按規定公開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公民對公開內容提出疑問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說明和解釋。
違反相關規定由監察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其他亮點
建立領導幹部預防腐敗預警系統
“條例”針對“領導幹部財產異常變動”的情況,預防腐敗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領導幹部預防腐敗預警系統,與金融、稅務、工商、房地產登記、機動車登記等單位的信息系統對接,對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信息的變化情況進行監控,及時發現其財產異常變動情況並採取相應措施。
禁止不正當性行為明確寫進條例
條例針對國家工作人員本人的禁止行為包括: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採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以授意、指定、強令等方式干擾行政或者司法活動;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執法活動;以借用為名占用、接受、索取管理相對人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財物;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