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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治污亟需進入流域立法時代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7-09 12:41:54  


  賀江發生水污染事件,廣西賀州市(賀江上游)與廣東省(賀江下游)交界斷面水質鎘超標1.9倍,鉈超標2.14倍。

  類似事件頻發,對同處一條流域的下游地區來說,就像“躺著中槍”。不僅如此,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治污,水產養殖業和居民飲用水都會受到影響。究其根本,固然有《水污染防治法》偏軟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按區域管制的體制和機制。《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但現實中,各地多是按區域管制,即各管一段。

  從行政效率上講,選擇按區域管治可以強化行政權威,畢竟,一省、一市管不了鄰省、鄰市的行政執法。但弊端在於,如果上游區域管制不到位,那麼下游區域即便投入再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也難保治污效果,更防不住水污染的突發事件。所以,根本上治理水污染,需要從現在的按區域管制轉向按流域管制,通過上下游的利益平衡和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構建一個具有統一約束力和規制力的保護體系。

  事實上,國外的河流保護多選擇流域管理,而且,針對單一流域的具體立法十分普遍。在我國,流域管理的立法曾被反覆提起,但《長江法》《黃河法》的立法前期準備工作歷經十幾年,至今未能面世。總體而言,我們的流域管理和流域立法,還相當欠缺。在全國人大法工委的跨省區域性立法精神下,結合《水污染防治法》的“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的原則,我們的河流治污亟需進入到流域立法時代,以避免“上游污染,下游埋單”的尷尬困局。(時間:7月9日 來源: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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