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鬆年:不能盲循西方模式
身為律師的全國政協委員簡鬆年直指,“真普聯”倡議由“民眾提名”的普選方案,違反了《基本法》的規定,“‘民眾提名’的普選方案有違《基本法》精神,‘真普聯’提倡的是普選理想,硬將追求的‘真普選’元素投放在提名委員會組成,這個是錯覺。事實上,每個國家及地區均有不同選舉機制,不可能盲目跟從西方選舉模式,亦要配合香港實際情況,並要符合《基本法》規定”。
黃英豪:說法妙想天開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執業律師黃英豪表示,“真普聯”對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提出的3個方案,與《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相差太遠亦有抵觸,《基本法》已經清楚訂明,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應經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而提名委員會的產生亦要參照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組成,不可能有所偏離,“香港最重要是尊重法律,‘真普聯’妙想天開的說法,與《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相差太遠,完全不符合法律規定,如何諮詢市民公眾也不可行”。
資料:基本法及人大決定相關規定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人大《決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其中明確指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