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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海澱法院當場駁回夢鴿於7月28日提出的關於李某等涉嫌強奸案公開審理的申請。圖為7月22日李某母親夢鴿在庭前會議結束後走出法院大樓。(來源:新華社) |
中評社香港7月31日電/兒子李某涉嫌強姦案,母親夢鴿以監護人的身份要求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昨日,海淀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聯合回應,稱海淀法院已依法當場駁回這一申請。7月28日,李家的家庭法律顧問蘭和透露,經反覆抉擇,夢鴿將以監護人的身份向法庭提交申請,要求公開審理此案,讓所有的事實、證據和辦案過程公開化,接受全社會監督。
據《新京報》報道,昨日中午,海淀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聯合發出以下聲明。
“7月30日,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向我院提交了署名夢鴿的《關於公開審理的申請》。我院認為,該申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第一款,有關涉及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的規定,故依法當場駁回了該申請並記錄在案”。
針對法院的駁回,昨日李家的家庭法律顧問蘭和表示,對海淀法院及時透明的做法和態度表示讚賞。蘭和稱,夢鴿一再強調,如果李某真的有罪,犯到哪,辦到哪,絕不要求法院姑息袒護;如果另有隱情,存在案中案,也希望法院能排除一切外在干擾,依法查明,嚴格辦案。
針對李家反覆強調的相關人員涉嫌組織賣淫和敲詐勒索的情節,李家為何沒向警方報案,蘭和稱稍後會有交代。
■ 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第二百七十四條
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十八條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聲音
全在意料之中,最高法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確規定,開庭審理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時,一律不公開審理,本案中不止李某一個未成年人,此外存在性侵犯屬於涉及隱私案件,從保護被害人楊女士的角度考慮,也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不公開審理範圍。
——昨日獲悉法院駁回夢鴿的申請後,受害人代理律師田參軍說。
“李家從來不會操控司法,也希望司法不被情緒、輿論和某些人所操控,真誠希望該案真正回歸到事實、證據與法律的軌道上來。而非被其他案外因素綁架著強行往前走”。
——李家的家庭法律顧問蘭和稱,夢鴿申請公開審理,是對社會傳言一個有力的回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