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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條約視角論釣魚島主權歸屬中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15 09:26:23  


 
  其次,美日所謂“歸還沖繩協定”也是非法、無效的。有關沖繩歸屬的問題,應該由包括中國在內的在日本投降文件上簽字的聯合國會員國進行商定,而不能按“舊金山和約”第三條決定。因而,美國也就無權擅自將沖繩“歸還”給日本。退一步說,即使按照“舊金山和約”第三條的規定,其中也沒有授權美國可以轉移這種“施政權”,特別是釣魚島的“施政權”。從這層意義上,“歸還沖繩協定”也是非法的。況且,中國政府在1971年12月30日發表嚴正聲明,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政府把台灣的附屬島嶼釣魚島等島嶼私自交給美國,美國政府片面宣布對這些島嶼擁有所謂‘施政權’,這本來就是非法的。”“現在,美、日兩國政府竟再次拿我國的釣魚島等島嶼私相授受。這種侵犯中國領土主權的行為不能不激起中國人民的極大憤慨。”“美、日兩國政府在‘歸還’沖繩協定中,把我國釣魚島等島嶼列入‘歸還區域’完全是非法的,這絲毫不能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領土主權。”就是說這一協定對中國,完全是非法的,因而也是無效的。

  日本非法侵占中國領土釣魚島的問題應按《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解決,釣魚島作為台灣的附屬島嶼應與台灣一並歸還中國。中日兩國之間在1972年的《聯合聲明》中規定:“日本遵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規定”,即日本承諾了遵守《開羅宣言》的規定和《波茨坦公告》關於日本領土限制的規定。中日兩國在邦交正常化談判時,日本首相田中角榮提起了釣魚島問題;周總理回應後,雙方按“擱置爭議”的共識和默契,進行了處理。

  中日兩國對釣魚島問題的處理,應該以《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中日聯合聲明》以及1972年達成的“擱置爭議”共識這條主線為法理根據,而不應以“舊金山和約”、“歸還沖繩協定”為依據。

  1971年,美、日不顧中國的抗議和反對,在“歸還沖繩協定”中,又把中國領土釣魚島私相授受,交給日本管轄,並在1972年實施。這些協定和美國日本的私相授受,均完全是非法、無效的。

  日本非法占據中國固有領土釣魚島,並且一錯再錯,演出“購島”鬧劇。這是公然質疑《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國際法效力,是企圖否定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成果,是嚴重挑戰戰後國際秩序的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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