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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發佈薄案庭審現場紀實(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22 14:42:46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

  辯護人:沒有發問的。

  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舉證。在舉證前,請對證據的來源以及所要證明的問題作簡要的說明。對於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證據,可以簡化出示,僅說明證據的名稱和所要證明的事實即可。

  公訴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是根據大量的證據得出的結論。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將按指控犯罪、證明犯罪的要求將證據分組向法庭出示,這些證據均由檢察機關依法取得,在庭前公訴人依法對證據進行了認真地審查,確認合法有效。鑒於庭前會議已經對取證程序的合法性等進行了研究確認,公訴人在出示證據時,將不再對每份證據的取證程序進行詳細地說明,請合議庭准許。

  審判長:可以。如果被告人、辯護人對某一份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存有異議,可以在質證時直接發表意見。公訴人可以舉證。

  公訴人:起訴書指控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均屬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公訴人首先就薄熙來的身份、職務任職情況,向法庭出示有關薄熙來主體身份方面的證據。審判長,關於被告人主體身份、任職情況的證據向法庭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薄熙來對公訴人出示的上述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沒有異議。我認為都是客觀真實的。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沒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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