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證人出庭率較高。有統計表明,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各地迄今為止的司法,證人出庭率普遍地低於5%,而大量地方法院的證人出庭率甚至低到1%以下,如此令人震驚的證人低出庭率自然無法保證司法的程序公正,由此也無法保證司法的實體公正。薄案迄今,除了書證、證人證言、音頻視頻證據,相繼出庭的重要證人有徐明、王正剛、王立軍,不知道還有沒有更多的證人會出庭,與一般案件相比,這樣的證人出庭率已是可圈可點。
司法管轄正常。一審終結後,如果被告人不服判決,還可以上訴,如果上訴後還不服,只要符合法律程序要求還可以走申訴渠道,至少法律程序上如此,而不會像“林、江”案那樣一審終審。
關注薄案的人很少人會認為這不是一起政治事件,但是政治問題應當盡可能法律化才有可能公正解決。托克維爾就說過,在美國任何政治問題最終都會變成法律問題。薄案從立案偵查到目前為止的審理,仍是中國法治化長途中的一程,但這一進步值得嘉許。
薄案審理公開的意義,各方在肯定之餘也有批評,主要是對薄的徹查有更高期許。但從薄案庭審記錄公開之後的社會輿論反應看,此案有較好的程序示範效應,這是足以引起人們重視、甚至引發人們對更多問題聯想的審判實例。比如,由於有過如此公開的庭審材料,人們或許會對其他的案件有類似甚至相同的期待,尤其是對涉及高官的案件有更為強烈的公開期待;而無論是被告人當庭翻供,還是可以有尊嚴地面對指控,是法治理想的目標之一,除了公權部門不應該羞辱涉案被告人的人格,被告人們自己也應有這樣的意識;保持較高的證人出庭率是保證案件公正審理的重要條件之一,等。
法治的進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與33年相比,顯然這場審判更為精致,更注重程序的細節,無論罪名、庭審狀態,都更符合現代法治的要求。這場以國家之力舉辦的優秀庭審,會在程序正義的普法方面獲得其應有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