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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光大事件買者自負 “T+0”為重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26 10:48:06  


 
  三是為何不取消交易?上交所表示,首先,光大證券雖然在極短時間內報送了大量訂單,但每一筆訂單都符合交易規則的規定,取消交易的標準和情形,並不適用於這次光大證券的異常交易;

  其次,取消交易波及面廣,對跟風買入的投資者固然有利,但高位賣出的投資者則相應受損;再次,從實際操作來看缺乏先例;最後,從主要市場“烏龍指”事件的處置情況來看,採用“買者自負”原則處置的居多,2005年我國台灣市場富邦證券事件、2005年日本市場瑞穗證券事件、2012年印度市場Emkay事件,均以“交易有效、買者自負”的原則進行處置。當然,也有採用取消交易方式處置的,主要是在美國市場。

  四是券商為何能下高達230億元的買單?上交所表示,不對證券交易進行前端控制是國際慣例,隻嚴格要求市場參與人在交收日(通常為T+3日)承擔交收責任,違者事後追責。

  五是為何沒有設立熔斷機制?上交所表示,我國證券交易目前沒有建立熔斷機制,但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制度。該制度下,有利於防止明顯的價格錯單,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發揮防止暴漲暴跌、維護市場穩定的作用。從境外情況看,股票現貨市場對個股漲跌幅限制與大盤熔斷機制機制,一般是二者選用其一,同時使用這兩種機制的較少。

  六是機構資金跨市場套利,中小投資者吃虧怎麼辦?上交所表示,跨市場監管並未處於“真空”狀態,對盤中股指大幅波動進行的實時監控情況顯示,目前未發現有機構通過打壓股指在期指獲利出逃的現象。

  同時,上交所強調,從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體現市場公平性的角度,有必要進一步抓緊研究論證股票“T+0”交易制度。

  七是事件發生後光大證券是否借ETF通道賣出股票?上交所明確表示,截至8月23日,公司相關賬戶未有減持行為,包括賣出股票,或將股票申購成ETF份額並賣出等變相減持行為。

  在發布會的最後,上交所表示,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是我國資本市場成立以來的首例極端個別事件,對市場發展和市場監管提出了許多新的課題。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新業務、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交易所的監管也需要不斷完善,特別是隨著交易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市場產品的日益複雜,交易所前端控制的難度越來越大,加強事後追責就顯得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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