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8日電/23日傍晚5時53分,北京法院網官方微博稱:“經與海淀法院核實,海淀法院將於2013年8月28日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強姦一案。”除輪奸案本身之外,冗長的案情中也藏著“什麼才是法律意義上的輪奸”、“輪奸如何認定”、“被害人是否必須出庭接受質證”等種種疑問。
網易報道,為了更好圍觀此案,我們需要了解以下幾點問題:
什麼才是法律意義上的輪奸?
法理:法律意義上的輪奸,是兩個以上男子基於共同強姦的故意,在相隔短暫的時間內,先後輪流強姦同一女性
輪奸,又稱為集體強姦,是指二人以上違背受害者意願,強行發生的性行為。在法律意義上,輪奸是共同犯罪的一種形式,一般是指兩個以上男子基於共同強姦的故意,在相隔短暫的時間內,先後輪流強姦同一婦女(幼女)。構成輪奸以二人以上具有輪奸的故意為前提(包括事先經過預謀和臨時起意)。如果兩個人先後強姦同一婦女(幼女),但主觀上沒有共同強姦的故意,或二人預謀強姦同一婦女(幼女),但分別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獨自進行,都不能認為是輪奸。另外,輪奸應是兩個以上直接的實行犯(正犯),一幫助一實行,不能算輪奸,而只是一般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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