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車後有無發生其他事情?
庭審中,被告方辯護律師稱,警方報告顯示,事發勘驗的現場為“變更現場”而非“第一現場”,現場地面有反常的近一米的拖拉痕跡,江某身體上有擦傷痕跡。對此,公訴人回應稱,現場的變動、痕跡是急救人員搶救造成的。
被告辯護律師稱,在勘驗現場的筆錄中,江某身邊只有一元現金,他認為這不符合常理。此外,案發現場江某身前有一道清晰的車胎印記,警方也未對此給出合理的解釋。因此,被告人辯護律師稱,江某下車到被發現死亡的時間間隔長達12個小時,其間有很多介入因素,不能排除江某回家路上遭遇過其他事情的可能。
3“過失致死”還是“意外事故”?
公訴人和原告律師分別表示,被告人盧乾圖可以預見被害人會出現危險後果,但卻沒有作為,符合“過失致死罪”的條件。被告人辯護律師稱,低溫且大風下雨天氣是在次日凌晨出現的,被告人無法預見,當時江某無嘔吐等明顯醉酒症狀,常人無法判斷其是否屬於深度醉酒,且被告人已按照江某意願兩次將其送往指定地點,案件應屬於意外事件,盧乾圖無罪。南都記者 鄭志成(順德地區讀者詳見AⅡ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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