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審結束後的當天晚間,受害人楊女士的辯護律師田參軍表態稱,他“依然堅持之前對於楊女士身份的說法”,即楊女士是在一家廣告公司擔任行政秘書工作。
而李案中一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李在珂則對楊女士的身份表達針鋒相對的反駁。李在珂表示,楊女士確實是在白天有自己的工作,但晚上也“從事了法律禁止的不光彩的工作”,並且,在事發當晚,“涉案雙方對於嫖資本來當時約定是1000元,但在最後,實際上給楊女士支付了2000元。”
李在珂也強調,此說法的證詞來自楊女士的朋友以及事發的酒吧的從業者,“我今天在法庭上,我也當著被害人的律師,我也讓他轉達了我的意見,確實她(被害人)有過錯,她應該好好反省。從某種程度上,這5個孩子站在被告席上,跟她的行為不無關係,這是有責任的,這是應當受到譴責的。”
田參軍則表示,上述說法只是李在珂律師言論自由的一種表現,“我認為這不存在嫖娼行為。”
在李在珂看來,這個案子錯綜複雜,“經過我的認真梳理和對案情的了解,我認為這起案件是一起由普通的賣淫嫖娼的治安案件發展而來的刑事案件。”
但李在珂也承認,“雖然是這樣,但在《刑法》上,即便就是出台小姐,那你也不能強行地與她發生性關係,你如果要是強行與她發生性關係,那也是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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