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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國民黨永久黨員 王金平陳述書(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9-11 10:52:46  


王金平給國民黨考紀會的陳述書共有二頁,這是第一頁。他自稱是中國國民黨永久黨員。
  中評社台北9月11日電(記者 倪鴻祥)國民黨考紀會今天上午9時30分開會議處“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及的司法關說案,王金平座車9時45分進入黨中央,出席考紀會,只待了10分鐘就離去。

  王金平送交考紀會一分二頁A4的陳述書,否認關說,也無違反黨的紀律,並未觸犯黨章,亦無“中國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所規定的違紀行為。

  以下為陳述書全文:

  有關“最高法院”檢察署及主席認為金平涉及司法關說一事,金平特說明如下:

  一、有鑒於檢察機關濫權上訴,以致案件拖延,當事人的名譽、家庭、工作等等皆因而毀滅難以挽回。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為解除檢察官濫權上訴之問題,“立法院”於審查(102)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曾作成決議,建請“法務部”“高檢署”等相關單位,應就上訴情形,定期向“立法院”提出改善專案報告。所以有關濫權上訴的問題,是“立法院”通案關切的議案,並非針對個案。因為有此決議,本人打電話給“法務部長”曾勇夫及“高檢署”陳守煌檢察長,是要提醒“法務部”及“高檢署”不要有濫權上訴的情形,沒有要求不要上訴,所以本人與曾部長及陳檢察長的通話,僅是按此決議之提醒,並非所謂的司法關說。

  二、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一項規定,特偵組可偵查五院院長的部分只限於貪瀆案件,本件不是貪瀆案件,特偵組並無調查權。再依法院組織法第111條第2款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的行政監督權限,僅限於監督該檢察署,對於其他機關,並沒有行政監督權,亦即“最高法院”檢察署對“立法院”並無行政監督權。特偵組在未傳喚本人說明的情形下,趁本人出國期間,片面召開記者會,指控本人的電話通話係屬關說之行政不法事件,“最高檢”察總長對“立法院”無調查權,又無行政監督權,何能認定金平打電話是行政不法?更何況金平僅是依“立法院”之決議來提醒,並非不法可言,足見特偵組檢察官並未遵守上開法律規定分際,實屬濫權。

  三、“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明定“偵查不公開原則”,檢察官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的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也規定,監察通訊資料不得提供給其他機關或個人。無故洩漏或交付違法監察通訊所得的資料,法律亦明文規定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我國”已通過人權兩公約,保障人民自由權力,本次特偵組提供監聽資料,顯然違法又違憲,對“我國”保障人民自由權力的努力,更是造成莫大的傷害。依據“毒樹果實理論”,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被採認,特偵組知法犯法,有強人入罪之嫌,因此輿論迭有批評形同政治偵搜,對身為執政黨本黨的名譽更是一大傷害。

  四、對於“檢察總長”所率特偵組違法亂紀在先,踐踏法制,無權又越權的片面認定關說,造成各界誤解,金平深表遺憾。金平從政以來,在“國會”之所作為向來可受公評。身為本黨的從政黨員,不論黨遇到多大的挑戰和險阻,金平始終與黨同舟共濟,不管本黨執政或在野時,無時不為本黨著想,使黨的政策得以推動,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斷無損害黨之聲譽。

  綜上,金平並無關說,也無違反黨之紀律,並未觸犯黨章,亦無“中國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所規定的違紀行為,尚請明鑑。

  陳述人
  中國國民黨永久黨員
  王金平
  10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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