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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建中:國會領袖操守 台美比一比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9-20 13:39:02  


  中評社台北9月20日電/中國時報20日發表傅建中的“華府看天下”文章說,美國眾議院議長在憲法上是第三順位的總統繼承人,可謂權高位重,70年代發生“水門事件”時,眾院議長艾爾伯特(Carl Albert,1908-2000),就差點當上了總統 (副總統安格紐因受賄案被迫辭職)。美國總統每年對參、眾兩院發表國情咨文演說,是由眾院議長主其事的。

  美國對眾院議長操守的要求非常嚴格,80年代末期的眾院議長賴特(James C. Wright,民主黨籍,選自德州)(見圖,摘自網路),因接受商人禮物(不過145,000美元),加上為犯有刑事案的首席助理關說,結果成為眾院有史以來第一位被迫辭職的議長,在他之前的議長歐尼爾(Tip O’Neill)和更早的艾爾伯特都因捲入韓國米商朴東昇在國會山莊行賄的醜聞案,而險些辭職,但艾爾伯特確實因此提前退休。

  文章指出,這次台“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嫌替民進黨“立委”柯建銘的官司關說,馬英九親自召開記者會,嚴厲譴責王行為不當,並稱之為“台灣民主恥辱的一天”,固然展現了他的道德勇氣和擔當,但以“元首”的高位親自披掛上陣,未免過當,其實,若照美國的例子 ,司法部長(Attorney General)出面就夠了。1973年10月副總統安格紐受賄案,就是由司法部長李察森(Eliot Richardson)和安格紐的律師秘密協商達成認罪協議的(plea bargaining)。王案中司法部長曾勇夫因關說而下台,那就該由“檢察總長”黃世銘處理此案,無須馬英九站到第一線,不此之圖,以致好事一樁變壞事,使馬英九裡外不是人,而王金平變成受害者,備受同情,充分反映馬團隊裡,乏人向馬建言,或是有人但不願或不敢建言。

  姑不論王案未來如何結案,從美國的法律來看,王金平為柯建銘的案子關說,至少有兩種犯行,一是不當運用其影響力,即英文的influence-peddling(販賣影響力),此事可大可小,至少是行為不檢(misdemeanor,屬輕罪)。重則是防礙司法(obstruction of justice),一旦判刑,多半是重罪(felony),入獄5年,罰款25萬美元。

  小布什時副總統錢尼的幕僚長李畢(Lewis“Scooter” Libby),僅僅因為向新聞記者透露了CIA女諜報員普拉姆(Valerie Plame Wilson)的真實身分,即被起訴,控以包括防礙司法的五項罪名,後被判刑30個月,罰款25萬元,最後布什總統為其減刑,讓李畢不必坐牢,但款照罰,更嚴重的是律師執照被吊銷(disbarred),終身不得再執業為律師,這確實是嚴刑峻法,但只有這樣,官員才不敢循私枉法,以身試法。

  陳香梅的已故男友柯克蘭(Thomas Corcoran)是華府大律師,二戰時羅斯福總統的智囊,對羅斯福的新政貢獻良多,也被認為是華府說客(lobbyist)的始祖,因他年輕時曾任大法官何姆斯(Wendell Holmes)的助理,當了說客後,利用從前的關係向大法官們遊說,遭到大法官嚴詞拒絕,並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柯克蘭也因此險些被取消律師資格,由此可見,美國對官員和法律人的操守非常重視,王金平、曾勇夫知法犯法,如今東窗事發,自行求去,應是最好的下台階。

  台灣的政治文化不同於美國,凡事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往好處看,人情味濃,一片和諧,從壞處講,就是鄉愿,是非不明。民主必須以法治為基礎,一旦法律的尊嚴蕩然,民主也就像沙灘上的建築,隨時會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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