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薄熙来的自然身份情况。
2、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务任免决定文件、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职务任免通知、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员会职务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呈报表》,中共中央《关于对王立军事件和“11•15”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和严肃处理的情况通报》、《关于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等书证证明:被告人薄熙来于1993年2月19日至2000年8月21日任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1999年8月30日任辽宁省委委员、常委、辽宁省大连市委书记,2000年12月29日任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2001年2月24日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2004年2月29日任商务部部长,2007年10月任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政治局委员,同年11月27日兼任重庆市委委员、常委、书记。
2012年3月14日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职务,同年4月10日被停止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9月28日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3、中央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出具的《关于薄熙来案件发破案经过》证明了本案的案发情况,以及被告人薄熙来不具有自动投案、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线索的情节。
4、扣押冻结款物清单及扣押冻结手续证明:案发后,办案机关扣押、冻结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806708.58元。
5、证人薄谷开来的证言和亲笔证词证明:其家里的钱交由张晓军负责保管,还有部分资金交由赵东平等人保管。
证人赵东平的证言证明其曾代薄谷开来保管过钱款。
证人张晓军的证言证明:薄谷开来陆续交给其一些外币和人民币现金,让其代为保管。其以自己的名字将上述部分钱款存入银行。经薄谷开来同意,其以自己的名字用上述钱款购买过理财产品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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